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9日到襄汾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晋M****7号小型面包车沿省道232线(临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1KM+100M路段时,与前方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辛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惠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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