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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8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豫A*****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河阴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河阴路与汜河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单上显示结果为201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辛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其结果为:167.8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2.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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