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4211979********,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户, 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0时40分许,辛某某驾驶皖D****牌白色现代客车行至潘集区珠江路路段,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辛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即要求辛某某配合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辛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辛某某抽取血样三份,一份送至淮南市交警支队统一保存,其余两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5月13 日经鉴定,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03mg/100ml,大于80mg/100ml,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辛某某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抽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王芳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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