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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失火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辛某某到自家位于**镇**村“***”(地名)的农田中耕田,因田坎上的茅草影响出行,便将茅草点燃,后火势顺风蔓延至“***”、“***”(地名)等山场,辛某某等人扑救无效,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万载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等山场林地类型为经济林,该场森林火灾的过火林地面积为58亩(折合为3.866公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7700元,生态效益损失为38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欧阳某某、丁某某、宋革某、韩某某的证言;万载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自家农田中烧茅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3.866公顷,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在式**镇**村****号,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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