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屯**室,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曾因犯强奸罪于1985年11月30日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3年9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2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7年4月2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3时3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海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有人闹事扰乱医院秩序。民警沙某某同巡防队员张某某赶往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滋事的被告人辛某某询问情况,辛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警察。民警将辛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时,辛某某借巡防队员张某某在车后排座椅取手铐的时机用左后车门夹了张某某后背二、三下,并在其被带到车上后用脚踹了巡防张某某腿部一脚。2019年6月8日16时许,民警宋某某、钟某某以及文职警员孙某某、于某某在带领辛某某体检时,辛某某拒不配合,多次用脚踢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并且用嘴咬民警宋某某,造成民警宋某某左上臂受伤。到案后,辛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查询记录、入所体检表、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警察及协警工作证明、伤情照片及急诊记录;
2.证人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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