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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11993********,回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孟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12分,在孟某县城团结路几遇多欢火锅店祁某某、辛某某二人因故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撕打,撕打过程中致祁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头皮挫裂伤、面部多发皮肤裂伤,经鉴定,祁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和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丁某1、王某、丁某2、肖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供述和辩解;5.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2020年10月1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孟某县**镇***村1424号,联系电话:15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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