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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故意伤害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作者,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乡**组**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和李某某在团结三路南段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被围观群众拉开。李某某的丈夫被害人彭某某赶到现场,与辛某某互相殴打,期间辛某某踹彭某某右膝致彭某某倒地受伤,后两人被围观群众劝离现场,李某某报警。当日经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被害人彭某某右髌骨骨折。2018年12月19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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