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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36号 

  (认罪认罚 - 速裁程序)

被告人辛某某(以下简称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万某某岭东乡,现租住万某某**大队对面的**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周旺传的在场下,辛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宋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将其黑色、艾玛牌两轮电动车停放至万某某**街道**大道**酒店门口,凌晨4时许辛某某见其车钥匙没拔走,遂将其骑走,当日下午18时万某某公安局民警蹲坑守候在该电动车旁,将前来骑车的辛某某当场抓获。该电动车经万某某价格中心认证为1890元。

案发后,该车经公安机关退回了被害人宋某某并取得了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电动车购买发票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讯问光盘。

4、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

5、现场方位图及指认现场照片。

6、抓捕经过及谅解书。

7、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辛某某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坦白,因此还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新平

2020924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辛某某联系电话:187****6928。

  3、保证人郭某某电话:185****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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