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辛某某系**包装公司财务负责人,武某某系**公司采购员。**包装公司同**公司同在一个院内生产经营,武某某为上述两个公司采购原材料。武某某根据两公司生产车间提交的采购计划,向平泉**粘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平泉**包装粘接材料厂(以下简称**厂)购买对裱胶等原材料,供**包装公司及**公司使用。辛某某根据发票入账。经审计,此期间,**包装公司向**公司购买对裱胶等原材料1238075.00元(其中:对裱胶1229525元);向**厂购买对裱胶等原材料173653.60元(其中对裱胶8775元);合计金额为1411728.60元。另查明,此期间,**公司账面有“胶”原材料入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对裱胶等原材料是**包装公司使用还是**公司使用,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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