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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非法制造发票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701021963********,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日照市人,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山东省****设计院院长,住济南市历下区**路**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15日,郭某某为刘某某提供伪造的5张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由刘某某向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销时使用,该5张假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9.995万元,开票方: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客户: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编号与真实发票的编号一致,但发票的日期、客户、金额皆不一致。经查,该5张假发票系郭某某让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伪造,事成后,郭某某给辛某某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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