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辛某某与常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辛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孙振,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常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恩亮、被告常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振、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希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常某经媒人即本案被告王某介绍认识并交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交往期间原告赠送被告常某戒指一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孟村县当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过彩礼,通常女方会留下部分彩礼款购置陪嫁物品,然后退回一部分给男方。庭审中,被告常某虽然不认可收到原告的礼金,但认可已购置了部分陪嫁物品,且对主审人的发问回答含糊不清、刻意避讳,本院认为婚约双方以订立婚约为前提,给付彩礼款、购买陪嫁物品的行为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符。三证人出庭也证明被告常某实收原告礼金40000元,三证人虽系原告方亲属,但根据风俗订婚下聘礼由亲属参与实属常理,证人证言仍有一定证明效力,因此本院对被告常某未收到原告40000元礼金的辩驳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均有义务承担因解除婚约而造成的必然损失,因此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常某返还原告礼金32000元。原告赠与被告常某的戒指,因属双方交往过程中单方赠与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戒指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在原告与被告常某之间起婚姻介绍作用,原告认可系通过媒人王某给被告常某下彩礼,可见订婚仪式实际接受彩礼方不应是媒人王某,原告如认为被告王某隐匿钱款,应以不当得利之由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对被告王某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辛某某彩礼款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常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婷婷

书记员:李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