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通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XXX号一层G1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
原告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久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通则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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