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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南某邱某北瓦村村民委员会与郭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王敬拴(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辛集市南某邱某北瓦村村民委员会
孙建彬(河北辛集南某邱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南某邱某北瓦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敬拴,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集市南某邱某北瓦村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郭留拴,现主持该村委会工作。
委托代理人孙建彬,辛集市南某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3)辛民初字第7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后,郭某某不服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北瓦村委会起诉主体不适格,郭留拴不是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村委会的行为,其组织的发包行为违法;对于承包地上的基础设施投资,应在合同终止时作价处理,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进行补偿;村委会在重新发包之前没有要求承包户返还土地,上诉人认为是继续延包,且新承包户并不具有商谈主体资格,且被上诉人怠于履行职责,上诉人无赔偿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辛集市南某邱某北瓦村村委会主任空缺,郭留拴担任村委会负责人,主持村委会工作,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起诉主体适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上诉人应退还土地,若继续承包应续签合同,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重新发包并未参加投标,其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上诉人到期不返还土地,造成被上诉人损失,其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地上基础设施,上诉人应参照其它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自行解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发包的行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向行政部门反映。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辛集市南某邱某北瓦村村委会主任空缺,郭留拴担任村委会负责人,主持村委会工作,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起诉主体适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上诉人应退还土地,若继续承包应续签合同,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重新发包并未参加投标,其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上诉人到期不返还土地,造成被上诉人损失,其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地上基础设施,上诉人应参照其它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自行解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发包的行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向行政部门反映。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史占群
审判员:刘春林
审判员:李秀云

书记员:王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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