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辜某某驾驶湘A*****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途径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辜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岗亭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查,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被带至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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