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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之椒(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紫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辣之椒(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华,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紫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辣之椒(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紫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委托收购股权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1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收购股权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收购舟山周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江公司)100%的股权,被告自2017年12月22日起共约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告所委托事项,被告若不能完成原告委托事项,已收到原告的付款应全额退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16,000元,然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将周江公司股权变更为原告指定自然人名下的委托事项。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服务费,但被告只同意返还14,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收购股权协议》、支付凭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原、被告签订《委托收购股权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收购周江公司100%的股权,股东变更为原告指定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必须至少保留金融信息服务;被告自2017年12月22日起,共约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告所委托事项;服务费(包括被告支付给标的公司股东的总费用)为76,000元;服务事项及付费方式为:1、签订本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16,000元,被告处理推荐公司的工商和税务异常,并将其恢复正常。2、在取得股东及法定变更后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工商局网上查到变更信息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3、税务及银行信息变更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尾款30,000元。4、款到后执照和印章寄到原告指定地址。5、被告收到原告的付款后需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原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6、被告不能完成原告的委托事项,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付款,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股东刘研于同月25日转账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华东16,000元。嗣后,被告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周江公司股东仍为原来的周华东、江传健、王成军。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委托收购股权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现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费用,被告却未能按约完成委托事项,显然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辣之椒(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紫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收购股权协议》;
  二、被告宁波紫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辣之椒(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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