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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仙红与何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边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斌,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红,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娣,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边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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