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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俊杰与黄强、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边俊杰,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燕,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强,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奚静,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边俊杰与被告黄强、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9年2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边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强、奚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息36%计算,并出具借条一份,两被告口头承诺借款于一个月之后归还,原告通过案外人孙中茂将200,000元转发至被告账户。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强、奚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黄强向边俊杰借款200,000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双方约定如因此借款发生纠纷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落款处由借款人1黄强、借款人2奚静签字。当日,被告黄强签字确认已收到银行转账200,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确认,原告通过案外人孙中茂将借款200,000元转账到被告黄强账户。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据足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现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借款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但起算日期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强、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边俊杰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黄强、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边俊杰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00元,合计诉讼费用6,140元,由被告黄强、奚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陈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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