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占明,男,汉族,1952年9月22日出生,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晴、田振,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同福,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李更深,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刘会财,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边占明与被告高同福、李更深、刘会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占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晴、田振、被告高同福、李更深、刘会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边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支付工资38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6日开始被告高同福联系被告李更深,让被告李更深联系原告先后到顺平县被告高同福妹妹家、新汽车站雅泰园给房顶制盒子,双方约定每日150元,原告共在以上几家工作37.6天,共计5640元,被告给付原告1800元,还欠3840元。有记工表一份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为盼。
高同福、刘会财、李更深辩称,干活属实,欠原告工资,但高同福、刘会财认为记工是由李更深记录,具体数额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同福、刘会财为合伙关系,被告李更深系被告高同福、刘会财雇佣的班头,李更深负责联系工人并具体负责派活、记工。边占明在老敦家,2016年8月干活0.5天、9月干活1天、10月干活3天;北关村高同福妹妹家,11月份干活1天,在小城北村李强儿家,8月干活1.5天、9月干活25.6天、10月干活5天,以上共计37.6天,每天150元,共5640元,已给付1800元,尚欠3840元。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考勤表、记工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边占明要求被告高同福、刘会财给付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84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核实,被告李更深系被告高同福、刘会财找的工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更深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高同福、刘会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边占明工资款3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同福、刘会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彭刚
书记员: 张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