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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社区**号楼**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时56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翼酒店对面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边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3.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3. 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11月15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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