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边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9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1东风牌小型汽车(上载:李某某)从靖边县北大街林业局对面的“农家饭庄”门口路段出发,行驶至靖边县人民路转盘附近路段时,李某某报警,随后边某某被民警在人民路转盘当场查获。经鉴定:边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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