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5********,汉族,大专文化,靖边县**苗圃**,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镇**小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1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2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取保候审届满解除,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1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2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30日取保候审届满解除,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丁,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边某某、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周某甲,先后在靖园大酒店房间8410、边某某家商议阻挡已运营的一期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队村民,**队村民,**队村民。2017年1月5日,边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王建光门市给群众宣传已运营的一期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有污染,并且给杨虎台村的四五百万元污染费和协调费去向不明(经调查无此费用),煽动群众阻挡已运行的一期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当众许诺凡参加阻挡的三轮每天挣200元,凡到现场参加的人也挣钱,不参加的群众以后不予分钱。经边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组织煽动,杨虎台村1、2、3组的百余名村民到陕西延长中煤榆能化工有限公司以运营的一期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参与阻挡该厂的正常运营。周某丙、周某乙在现场指挥,周永军马秀兵等15人将15辆农用三轮车、一辆客车等交通机械开到固体废弃物填埋场一期工程入口将进出口堵死阻挡。期间,周某丙负责每天登记来现场参与的群众,边某某、周某乙让同村的郝某某用白布写了两条横幅,(内容为:锁住黑龙,保护蓝天)并悬挂在现场阻挡的三轮车上,边某某、周某戊周玉强、周某己等参加悬挂横幅,通过悬挂横幅营造声势。
2017年1月5日,民警在现场告知群众不得阻挡陕西延长中煤榆能化工有限公司已运营的一期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的正常运营,周某乙、周某丙等村民拒不听从。2017年1月7日,县公安局抽调巡特警大队到现场处置,1月8日晚将现场清理完毕,陕西延长中煤榆能化工有限公司一期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才能恢复正常运营。因村民阻挡,期间造成陕西延长中煤榆林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废渣无法运进废弃物填埋场处理,全部堆在生产区。造成承包运输废渣公司的靖边县恒坤商贸有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经鉴定,阻工期间造车损失费用为75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边某某、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丁、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周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周某乙、周某丁、周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丙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捌册,量刑建议书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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