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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5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乌审旗**镇**村委**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4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乌审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6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边某某从吉某某手中承包了位于乌审旗**苏木**嘎查**社的8153亩草场,后边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雇佣推土机等设备陆续开垦了部分草场,初期种植了苜蓿和玉米等农作物,后期又将自己开垦的土地承包给王某某种植土豆。经乌审旗农牧业局认定,被告人边某某开垦的土地面积为917.725亩,属于沙地典型草原,植被类型为沙蒿、杂草类、土壤类型为沙壤土。目前,被告人边某某将开垦的土地已经恢复植被,植被类型为苜蓿和杂草,覆盖度约为36%。

被告人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刑警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草原违法案件移送函;2.户籍信息;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归案情况说明;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勘验笔录及照片;8.乌审旗农牧业局关于开垦草原地块说明的函及公告;9.其他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润英

2020年59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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