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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照银、王志诚与边初根、章平儿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边照银,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王志诚,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边初根,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章平儿,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边文洁,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孙悦轩,男,201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边照银、王志诚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边初根、章平儿、边文洁、孙悦轩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查封、冻结,并购买了案外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边照银、王志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边初根、章平儿、边文洁、孙悦轩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边照银、王志诚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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