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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照银与边初根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边照银,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初根,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上海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松桥。
  原告边照银与被告边初根、第三人上海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边照银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边照银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照银撤回起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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