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号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魏京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吕添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辉,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冻结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中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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