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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金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宏,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建六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273506元,并从2016年8月1日起给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辽宁金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现在发生的争议,在其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为:向铁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2元,退还原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彩霞

书记员: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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