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汇亚大厦8楼806、807、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彬,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盛,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聿德,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原、被告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分别提出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以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以蒋俊为被告,予以合并处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彬、唐启盛,被告蒋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213,348.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原告处工作,担任销售总监。2016年5月13日,双方签订《保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及禁止招揽协议》,约定被告在离职后12个月内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告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主动申请辞职,并于2018年1月27日与原告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提醒被告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截至2018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合计213,348.60元。但被告离职后即进入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原告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实际的核心产品及客户群体高度重合。因此,被告之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理应承担违约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蒋俊辩称,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进入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一家专精于工程仿真的工业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公司,而原告是一家综合性计算机开发公司,不专精于工程仿真领域,原告仿真产品主要集中在自然生命和星球领域,所以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不构成竞争。另外,按照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原告明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接受聘用的三家公司为西门子、PTC、Autodesk,而被告并未至上述3家公司工作。综上,被告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现提出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不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42,669.72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保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及禁止招揽协议》,约定“4.竞业限制与禁止招揽(a)竞业限制:被告同意,在被告劳动关系终止后十二个月期间内,被告不会作为员工、所有人、合伙人、投资人、顾问、代理人、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合营者或任何其他职位直接或间接以被告名义或代表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影响、从事与原告或其在大中华区的任何关联方的业务存在直接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任何活动。在不限于上述条款的前提下,特别地,若‘高级执行官’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考虑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原告或任何原告关联方的业务存在直接或潜在竞争关系的活动,则其将被视为与原告和/或其关联方进行竞争。在未对上述条款的普遍适用性进行任何限制的前提下,任何从事涉及三维(3D)设计、建模、仿真、生产、计划、协作、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商业智能、营销或一般3D应用、解决方案或服务的设计、开发、分销、许可、销售和支持之业务或实体,均被视为原告的竞争对手……(d)补偿金:作为上述承诺的对价,原告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向被告支付等同于被告在终止生效日前十二个月取得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或者届时有效法律所要求数额的补偿金。(e)违约金:被告特此同意,就违反4(a)和(或)4(b)和(或)4(c)条而言,被告应支付等同于被告在终止生效前十二个月取得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或者届时有效法律所要求数额的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原告均有权寻求其他赔偿(如有)……”。2018年1月27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进入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5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原告仲裁申请,其要求被告:1.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12,036.64元;2.返还2018年1月至5月税前竞业限制补偿金213,348.60元;3.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8年7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被告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42,669.72元。原、被告均不服裁决,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商务咨询,企业营销咨询;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多媒体技术以及网络技术、云计算软件及平台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2018年2月6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42,669.70元(税后33,673.80元);2018年2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42,669.70元及离职前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3,347.50元(税后41,184.03元);2018年3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42,669.70元(税后33,673.80元);2018年4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42,669.70元(税后33,673.80元);2018年5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42,669.70元(税后33,673.80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一致确认对于仲裁裁决的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42,669.72元该数额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表示对于原告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税前数额及税后数额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即使需要返还,也只需返还税后数额,相应税款应由原告向税务部分申请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原、被告意见相悖,双方已在上述陈述各自观点,本处不再赘述。对此,本院评判如下:首先,比较原告与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而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亦涉及“软件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情况。再比较原告与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产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原告与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均从事3D设计、3D建模、仿真技术;而被告亦表示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精于工程仿真的工业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公司,原告是一家综合性计算机开发公司,其仿真产品主要集中在自然生命和星球领域;可见被告已明知原告与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同样从事仿真产品。鉴于此,本院确认原告与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属于竞争关系。其次,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及禁止招揽协议》中并未直接列举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为直接竞争对手,但该协议已明确“任何从事涉及三维(3D)设计、建模、仿真、生产、计划、协作、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商业智能、营销或一般3D应用、解决方案或服务的设计、开发、分销、许可、销售和支持之业务或实体,均被视为原告的竞争对手”,因此从事仿真技术的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仍属于原告的竞争对手。现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入职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有违原、被告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及禁止招揽协议》之约定,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对被告要求不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一致确认对于仲裁裁决的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42,669.72元该数额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本院前述认定,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入职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原告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税后合计152,531.73元,而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入职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故被告应返还原告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50,569.9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42,669.72元;
二、被告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50,569.9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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