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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隆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舟乐路XXX号XXX幢3车间。
  法定代表人:张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资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剑俊,男。
  申请人上海隆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4283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宓可彬、张林华、宓锋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正环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周洪林、冯新娟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27,12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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