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龙、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朱雁。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829元,合计4,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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