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萧萧,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
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79,05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79,05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3,415元,由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