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董萧萧,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慧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爱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慧核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慧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5,4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慧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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