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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湛江永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钱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永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永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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