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钱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永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永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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