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汇庭居汇旺阁203-205室。
法定代表人:马珊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珊珊,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许昌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向东。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剑英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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