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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志成、沈一萍与刘芳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过志成,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沈一萍,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芳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申请人过志成、沈一萍因与被申请人刘芳城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过志成、沈一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芳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平文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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