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6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过某某驾驶豫K****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尉氏县朱曲镇毛寨村至胡张村公路行驶,由南往北左转弯驶入县道永刘线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谢某甲驾驶的三轮车相碾压,造成被害人谢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过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过某某的身份年龄;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过某某无前科;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过某某报案情况;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的情况;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过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及报警情况;3.被告人过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交通肇事及报警情况;4.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死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过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宝针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过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