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XXX号XXX室S。
法定代表人:CyrilDidierMarieDUM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迎采(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BRUGATMARC。
解除保全申请人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迎采(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2068号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迎采(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迎采(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迎采(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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