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桃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伯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讷,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萱,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200元,减半收取计14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宏伟
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书记员: 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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