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顺平县甘城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25909812R。
法定代表人:檀海平。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全学、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顺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裁决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了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前原告依法告知了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
2016年3月25日公司进行考核时,原告发现被告于2016年2月份连续10天未到岗,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原告依照入职告知书第5条规定的全月累计旷工5日,以除名处理,视同主动离职的规定将被告除名。
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顺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564.2元;退还被告2016年3月至5月的其他保险个人代扣部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顺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裁决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每次请假都有请假条,并由主管领导签字,不是无故旷工。
2月份的考勤表显示我是连续请假,十四、十五号两日是正常放假。
有三份证人证言、两个证人证明我不是旷工。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未能显示被告旷工,故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无故旷工应予除名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顺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缴费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564.2元。
二、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被告王某某养老保险金在内的2016年3月到5月的其他保险个人代扣部分,具体数额由原告向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后,如实退回给被告。
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未能显示被告旷工,故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无故旷工应予除名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顺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缴费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564.2元。
二、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被告王某某养老保险金在内的2016年3月到5月的其他保险个人代扣部分,具体数额由原告向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后,如实退回给被告。
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书记员:赵栖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