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远雄物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洪贤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臻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远雄物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正健向起诉人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日上海北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起诉人签署远雄徐汇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起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7月1日,双方续签协议,约定继续按原合同条款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至小区组建成立业主委员会止。陈正健系小区业主,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今拖欠起诉人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故起诉人提起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上海北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根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远雄物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 瑛
书记员:薛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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