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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对单位有效!

2025-04-22 李北斗 评论0

[开场白]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真实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的故事。这个案例入选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合同法》第25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案例很精彩,里面有法律陷阱和裁判亮点,咱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背景] 故事发生在2013年。张某某和某某汽车部件公司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是《薪酬协议》,约定张某某担任设备管理员兼电工,合同期3年,里面有一条很关键:如果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要赔对方10万元违约金。没过多久,双方又签了《劳动合同书》,明确劳动期限从2013年10月17日到2016年10月16日,还附了一份《补充协议》,把违约金改成了5000元。

结果,2014年4月18日,公司突然以“不再需要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张某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这场纠纷的核心问题来了:公司违约要不要赔?赔多少?《劳动合同法》又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 咱们先来看《劳动合同法》第25条。这条规定说得很清楚:除了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和第23条讲的是什么呢?主要是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比如公司花钱培训了员工,或者要求员工离职后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儿工作,这些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劳动者违约不用赔钱。

这个案例里,张某某和公司签的《薪酬协议》约定双方违约都要赔10万元,但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例外情形。所以,这条约定对张某某没约束力,意思是如果张某某辞职,他不用赔公司10万元。但反过来,对公司却有约束力,因为法律没禁止公司自愿承担违约责任。

后来双方又签了《劳动合同书》,把违约金改成了5000元。这就相当于重新达成了合意,法院会尊重双方最后的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很清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5条,《薪酬协议》里1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对张某某无效,但对公司有效。不过,因为《劳动合同书》重新约定了5000元的违约金,法院认定以5000元为准。最终,公司被判支付张某某5000元违约金。

[法律小结] 这个案例给我们几个启示:

  1. 《劳动合同法》第25条保护劳动者,除非涉及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劳动者不用承担违约金。

  2. 如果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没约束力,但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

  3. 如果双方后来重新约定了违约金金额,以最后约定为准。

  4.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谨慎,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互动环节] 看完这个案例,你觉得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合理吗?如果你是张某某,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办?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如果你有其他劳动纠纷的问题,也可以在评论区提问,小乔会尽量帮你解答!

[结尾]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如果你觉得这个案例分析有帮助,记得点赞、收藏、分享哦!我们下期再见,拜拜!

[字幕提示] 本期案例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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