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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廷祖与韩中华、何聚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连廷祖,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中华,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何聚兴,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晖,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国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翔。
  原告连廷祖与被告韩中华、何聚兴、第三人上海国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杨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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