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廷祖,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中华,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何聚兴,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晖,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国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翔。
原告连廷祖与被告韩中华、何聚兴、第三人上海国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杨仁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