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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连新明,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国,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连新明与被告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连新明与被告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倪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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