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路**小区**座**室。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连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4.3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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