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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翠玲与上海营旺钢铁有限公司、叶玉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连翠玲,女,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静,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巍,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玉潮,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上海营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连翠玲与被申请人叶玉潮、上海营旺钢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叶玉潮、上海营旺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连翠玲以现金44,8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玉潮、上海营旺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970元,由申请人连翠玲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徐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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