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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胤翔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陈丁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连胤翔,男,2013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法定代理人:连学亮(系原告之父),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丁渭,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汪淼。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胤翔诉被告陈丁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此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胤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胤祥承担。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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