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际高新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樊琳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梦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际高新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13,858.5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3,858.58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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