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迟静,女,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30座。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迟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迟静买卖和持有涉案大智慧股票的情况以及佣金损失情况均未查清。鉴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迟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9.5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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