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迪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大森英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萤烽箱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巫志勇。
被告: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飞,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迪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萤烽箱包(苏州)有限公司、游某某、巫志勇、汪济、康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迪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迪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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