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迪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大森英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萤烽箱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巫志勇。
被告:游恩杰,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巫志勇,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汪济,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康宁,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迪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萤烽箱包(苏州)有限公司、游恩杰、巫志勇、汪济、康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萤烽箱包(苏州)有限公司、游恩杰、康宁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汤晓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