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上海良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孟锐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12日,本院收到上海良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上海良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抽逃注册资金15万元;2.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两笔资金共计8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成立上海良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年12月20日将100万元注册资金汇入上海良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当日开立一张贷记凭证,将此笔100万元从基本账户转到上海易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内,并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挂账,被反诉人本人所占股份15万元应予返还。2015年12月2日、12月14日两次利用虚假科目(技术服务费、报销)各侵吞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良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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