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追 加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追诉〔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汪德刚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以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6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65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武汉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黄石市**区**森林公园**项目,项目现场由柯某甲和卢某某负责。该项目因工程建设需爆破山体,从而产生大量石料。同年6月,卢某某与田某某达成协议,以每吨十元的价格将石料出售给田某某。
2017年9月,卫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柯某乙(已判刑),提出与其合伙将**山上的石料生意揽过来,同时**水泥厂也找到柯某乙表示需采购石料,柯某乙遂与卫某某合伙并找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因联系不到项目部负责人,杨某某提出在必经之路修石墩堵路以逼迫项目部负责人来协商,以达到低价收购石料的目的。柯某乙表示同意,后由杨某某出资安排人员修石墩并安排人员守路。同年10月11日,因道路被石墩堵住,卢某某安排铲车将石墩铲除继而双方发生争执,铲车司机和车辆被杨某某等人扣住,要求项目部负责人来协商。后柯某甲被迫到柯某乙家中协商,柯某乙以路面被压坏、卫某某被打为由,要求柯某甲便宜转卖石料,柯某甲因怕影响工程施工进度,被迫答应将石料卖给柯某乙。事后,卢某某与田某某解除销售石料的协议,由柯某乙安排车辆上山托运石料。截止案发,柯某乙共托运石料282车,每车24吨,共计人民币54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本复印件、数量核对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乙、卫某某、柯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采取修石墩堵路、扣车扣人等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销售石料,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41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65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新胜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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